《江門市“廣東技工·僑都工匠”評選和扶持辦法(試行)》解讀文本
《江門市“廣東技工·僑都工匠”評選和扶持辦法(試行)》政策圖解
JMBG2021048
江人社發〔2021〕257號
市直各單位、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廣東技工·僑都工匠”評選和扶持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2日
江門市“廣東技工·僑都工匠”評選和扶持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弘揚工匠精神,打造具有江門特色的“廣東技工”激勵引導機制,培養更多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國工匠,服務江門市產業集群發展,為“工業立市、制造強市”戰略提供更堅實的技能人才支撐,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推進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江府〔2019〕37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廣東技工”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20〕5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深入推進“廣東技工”“粵菜師傅”“南粵家政”三大培訓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20〕6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技工·僑都工匠”的評選和扶持,評選包括僑都十大工匠和僑都百優工匠。同時,鼓勵職業(技工)院校獲評僑都十大工匠或僑都百優工匠的教師發揮領銜作用,與符合條件的單位共建“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助推產教融合發展。對上述符合條件的對象、單位給予扶持。
第三條 “廣東技工·僑都工匠”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業內認可、社會認可的原則,以突出工匠精神、技術技能水平、實際貢獻為導向,加快建立一支梯隊型的工匠隊伍。
第四條 “廣東技工·僑都工匠”原則上每年組織評選一次。
第二章 評選條件
第五條在江門市相關產業企業、行業協會,以及職業技工院校、職業技能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中工作滿3年以上(以繳納社?;騻€人所得稅為依據),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已享受離退休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除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申請 “僑都十大工匠”:
(一) 已獲得國家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一級(高級技師)證書并繼續在該職業技能崗位工作滿2年;
(二)獲得省級以上技術能手、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技術能手、技能大師(名師)工作室領銜人以及市級企業首席技師等稱號之一;
(三)近三年在世界技能大賽中獲得優勝獎以上,或在人社部門主辦的國家一類技能競賽項目中獲得前三名或一等獎(以獲獎證書為準)的獲獎選手,或以上獲獎選手的主教練;
(四)在技術發明、科技攻關等方面有突出貢獻,個人獨立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以專利證書為準)取得發明專利不少于3項,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不少于4項,或取得外觀設計專利不少于5項,或取得上述三類專利累加不少于6項;
(五)在編制國家或行業標準等方面有突出貢獻,曾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人編制國家標準、全國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一的;
(六)在行業內發揮重要影響力,現任省級以上行業協會副會長以上職務;
(七)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人;
(八)在技能人才培養方面成績顯著,在職業技能教育領域中作為相關項目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或近三年圍繞擅長的職業技能領域主持開發培訓課程標準不少于5項,或通過師帶徒、培訓、競賽等方式培養高技能人才累計不少于10人;
(九)具有一定的絕技絕活,并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上作出較大貢獻,近三年被省級以上主流媒體正面專題宣傳報道個人技術技能貢獻事跡不少于5次,或被社會關注超過200萬人次的媒體作非營銷式報道且取得較大反響。
第六條 “僑都百優工匠”的申請對象為:在江門市相關產業企業、行業協會,以及職業技工院校、職業技能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中工作滿3年以上(以繳納社?;騻€人所得稅為依據),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已享受離退休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除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所在單位同意可申請“僑都百優工匠”:
(一)已獲得國家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技師)證書并繼續在該職業技能崗位工作滿2年,或具有國家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一級(高級技師)證書;
(二)曾獲地級市以上技術能手、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青年崗位技術能手、技能大師(名師)工作室領銜人、企業首席技師等稱號之一;
(三)近三年在人社部門主辦的國家二類、廣東省一類技能競賽項目中獲得前三名或一等獎(以獲獎證書為準)的獲獎選手,或近三年在人社部門主辦的市級一類競賽項目中獲得第一名(以獲獎證書為準)的獲獎選手,或上述獲獎選手的主教練;
(四)在技術發明、科技攻關等方面有突出貢獻,個人獨立或作為主要參與者(排名前三,以專利證書為準)取得發明專利不少于1項,或取得實用新型專利不少于2項,或取得外觀設計專利不少于3項;
(五)在編制國家或行業標準等方面有突出貢獻,曾參與編制國家標準、全國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之一的;
(六)在行業內發揮重要影響力,現任地級市以上行業協會副會長(或相當于)以上職務;
(七)地級市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人;
(八)在技能人才培養方面成績顯著,在職業技能教育領域中作為相關項目主持人或主要參與者獲得市級以上(含市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或近三年圍繞擅長的職業技能領域主持開發培訓課程標準不少于1項,或通過師帶徒、培訓、競賽等方式培養高技能人才累計不少于5人;
(九)具有一定的絕技絕活,并在積極挖掘和傳承傳統工藝上作出較大貢獻,近三年被地級市以上主流媒體正面專題宣傳報道個人技術技能貢獻事跡不少于5次,或被社會關注超過100萬人次的媒體作非營銷式報道且取得較大反響。
(十)從事江門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農產品經營、種植養殖、建筑施工、傳統技藝等工作滿5年,且獲得“鄉村工匠”正高級工程師職稱。
(十一)在我市產值100強、外貿出口100強、納稅貢獻50強企業工作,在技術技能方面發揮引領作用,并為企業作出較大經濟貢獻,經企業認可推薦的個人(每家企業最多推薦一名)。
第七條 “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江門市登記注冊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民辦科研機構(研發中心);
(二)邀請至少一名獲評“僑都十大工匠”或“僑都百優工匠”的職業(技工)院校教師作為領銜人合作共建,并與其簽訂技能指導合作協議或新型學徒合作培養協議;
(三)技術研發型、技能型崗位比較密集或技術技能培養能力較強,從事技術、技能類崗位的人員超過員工總數的50%;
(四)能夠為工作站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以及包括場所、設備在內的必要工作條件。
第八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納入各類項目申請對象范圍。
第九條 被有關部門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的實施對象,包括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不納入本項目認定對象范圍。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不涉及失信聯合懲戒事項的個人不受影響。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牽頭負責“僑都十大工匠”、“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申報,并委托第三方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僑都百優工匠”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申報評選。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向有關行業或第三方人才評價機構征集各類專業(工種)專家、行業領頭企業代表、行業協會負責人、同行具備高級職稱或高級技師、技師資格人員等,建立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專家庫。
第十二條“僑都十大工匠”、“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的評選程序:
(一)發布通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布申報通知,動員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組織申報。
(二)申請受理
個人或單位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將申請材料提交至單位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完備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及補充材料意見。
(三)資格核實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所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資格核實,將符合條件的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無誤后提交專家評審委員會。
(四)專家綜合評審
1.組建評委會。從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評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委組建“廣東技工·僑都工匠”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的評委人數不少于5名。
抽取評委應遵循回避原則,不得抽選與申請對象所在單位正存在勞動關系或聘用、柔性引才協議關系的人員。評委個人當次如有申請的,亦不得擔任評委。
2.評委會評審。評委會通過書面評審和現場答辯形式(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察),綜合考慮申請對象條件、對經濟社會貢獻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候選對象名單。
(五)結果公示
候選對象名單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門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經調查異議成立且確認不符合條件的,重新確定名單并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后,擬定為推薦對象。
(六)公布確認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擬推薦對象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公布。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僑都百優工匠”的評選程序可參照上述評選程序執行,也可由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及時將評選通過的“僑都百優工匠”名單統一報送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四章 待遇及扶持
第十四條 對評選為“僑都十大工匠”的個人,給予10萬元補貼,按年度分別發放3萬元、3萬元、4萬元,分三年發放完畢。市本級下達資金后,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年度將補貼直接發放到其個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僑都十大工匠”首年通過評選后,即發放第一年度補貼。后續補貼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實情況后,對仍符合條件的按年度直接發放到其個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對核發補貼期間已離開其申請時單位(以繳納社?;騻€人所得稅為依據)或已不在江門市內從業的“僑都十大工匠”,不再發放當年及后續年度補貼。
第十五條 對通過“僑都百優工匠”評選的個人,給予一次性1萬元補貼。市本級下達資金后,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直接發放到其個人的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
第十六條 對“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的承建單位,給予10萬元補貼用于工作站建設,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直接發到承建單位銀行賬號。
第十七條 拓寬職業發展通道。對符合條件的“僑都十大工匠”“僑都百優工匠”可優先推薦申請國家和省相關榮譽稱號、獎項等評選。
第十八條 加強宣傳引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在主流媒體全方位展示“僑都十大工匠”、“僑都百優工匠”的風采,或到院校、企業開展工匠精神宣講,支持和鼓勵創作相關文化文藝作品、開展社科課題研究。
第十九條 已評選為“僑都十大工匠”或“僑都百優工匠”的人員不得重復申報評選;已申領“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經費的單位,不得就同一項目申領“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補貼;技能大師工作室領銜人不得申領“僑都十大工匠”和“僑都百優工匠”項目補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的承建單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辦法,規范工作站運作。各有關主管部門、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承建單位的日常指導和管理,健全考核、檢查和監督手段,對項目運行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一條 建立退出機制。申請人或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查證屬實,取消其“僑都十大工匠”、“僑都百優工匠”資格或工作站建設資格。其中,對違反第(一)點情形的追回有關補貼資金。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承建“產教融合技師工作站”的單位已注銷或終止運行的;
(三)申請人或承建單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管理制度的,對公眾或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做好有關補貼資金的績效管理,明確績效目標,認真開展績效自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涉補貼資金均在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由市縣兩級財政按規定的比例分擔,其中,市本級與東部三區一市的分擔比例為3:7,市本級與西部三市的分擔比例為6:4。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以上”“以下”“不超過”“不低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