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萬里委員:
您在政協江門市第十三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提出的《關于解決癌癥患者“開藥難”問題的建議》(第2021186號)收悉,經綜合市衛生健康局、市社保局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對三級公立醫院相關指標考核時把國家談判的高價抗癌藥剔出統計范疇”的建議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和《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整體推進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選用國家基本藥物,并對國家基本藥物的品種和使用金額占比有明確的要求。針對國家談判抗癌藥大多數是單價較為昂貴的非國家基本藥物,而公立醫院因為績效評價指標的要求,必須按照要求從嚴控制非基本藥物的使用等問題,我局將會同市衛生健康局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建議對公立醫院進行國家基本藥物使用金額占比及采購品種占比、各種費用增幅指標考核時把國家談判的高價抗腫瘤藥物剔出統計范疇;呼吁把更多的腫瘤藥物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且與醫保目錄保持一致,以保障群眾用藥需求,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二、關于“國家醫保談判的抗腫瘤藥物可以在專業社會藥房購買并予以醫保報銷”的建議
為做好我市國家談判抗癌藥供應保障,拓展參?;颊哂盟庂徦幥?,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用藥需求,我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社保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供應國家談判抗癌藥試點工作的通知》(江醫保發〔2021〕60號),近期在蓬江區開展定點零售藥店供應國家談判抗癌藥試點。享受“惡性腫瘤(放療)”、“惡性腫瘤(化療,含生物靶向藥物治療、內分泌治療、免疫治療)”或“惡性腫瘤(非放化療)”門診特定病種待遇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颊咴谕馀涮幏蕉c零售藥店購買國家談判抗癌藥,按我市門診特定病種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相應待遇。參?;颊哔徦帟r只需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由醫療保障基金、大病保險資金支付的費用由屬地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特定病種結算的有關規定與零售藥店進行結算。
下一步,我局將牽頭根據試點情況適時開展評估,總結經驗、查找不足,通過評估完善,逐步擴大試點市(區)、定點醫藥機構、慢性病種和外配藥品范圍,以便更大范圍為參?;颊咛峁﹥炠|、便捷、高效、安全的就醫購藥服務。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我市醫療保障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