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BG2021039
江人社發〔2021〕25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江門市留學歸國人員創新創業項目資助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人才工作局 江門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11月29日
江門市留學歸國人員創新創業項目資助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留學歸國人員來我市創新創業,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集聚新時代人才建設人才強市的意見〉的通知》(江府〔2019〕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歸國人員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歸國人員〔包括中國國籍(含港、澳、臺)和原中國國籍人員〕:
(一)在國(境)外學習,并取得國家承認的國(境)外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后,到國(境)外進修或作為訪問學者工作一年以上。
第三條 申報本辦法資助的留學歸國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發明專利。
第四條 留學歸國人員創新創業項目分為已落戶項目和意向落戶項目。已落戶項目是指留學歸國人員已帶項目落地我市且正在我市創業(以下統稱“已落戶創業項目”),或者留學歸國人員全職到我市企事業單位工作,從事具體項目研究,開展技術創新(以下統稱“已落戶創新項目”)。意向落戶項目是指留學歸國人員有意向帶項目到我市創業。
(一)已落戶創業項目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留學歸國人員所創辦的企業已在我市辦理商事主體登記,且登記注冊時間不超過5年(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頒發之日起計算,下同);
2.留學歸國人員出資額占創辦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
(二)已落戶創新項目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留學歸國人員已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內申報;
2.留學歸國人員為創新項目負責人;
3.創新項目已投資規模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三)意向落戶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留學歸國人員簽訂《項目落戶承諾書》,承諾通過評審后1年內(自公示結束次日起計算)完成商事主體登記,且其出資額占創辦企業注冊資本的30%以上。
第五條留學歸國人員創新創業項目資助類型分為特別優秀項目、重點項目、優秀項目和啟動項目。
(一)特別優秀項目。自主技術創新成果特別突出,市場潛力巨大的參評項目,獲得專家評審團全票推薦的,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請江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全方位考察論證。經研究確定提請市政府審議同意后,報江門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重點項目。評審得分排名靠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評為重點項目:
1.省級重點攻關或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且具有廣泛應用前景的新技術研究開發項目;
2.該項目經專家評審團科學技術領域專家一致認同為某一學科領域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研究開發項目。
(三)優秀項目。評審得分排名靠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評為優秀項目:
1.市級重點技術攻關或技術改造項目;
2.該項目經專家評審團科學技術領域專家一致認同為某一學科領域具有省內領先水平的研究開發項目。
(四)啟動項目。評審得分排名靠前,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評為啟動項目:
1.具有先進性,處于開發研制階段,產業化前景較好,成長性較強;
2.該項目經專家評審團科學技術領域專家一致認同為研究課題學術思想新穎,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和較好應用開發前景。
第六條資助標準。特別優秀項目最高資助300萬元,重點項目資助50萬元,優秀項目資助30萬元,啟動項目資助20萬元。
第七條資助項目申報時間、申報要求、申報材料、受理部門等以當年申報公告為準。
第八條已落戶項目由留學歸國人員(以下稱“申報人”)向其所在單位注冊登記地的受理部門提出項目評審申報;意向落戶項目由申報人向意向落戶地的受理部門提出項目評審申報。
第九條受理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和申請條件進行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人補正材料。
第十條 項目評審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江門市人才工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組織7名以上包括科學技術、風險投資、企業管理等不同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團,對項目的技術水平、市場前景、風險水平以及留學歸國人員及其團隊的創新能力、經營管理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審。
專家評審團的專家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關領域無專業技術職稱的,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江門市人才工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按實際情況選定。
第十一條根據年度內申報項目數量情況,評審可設書面評審和現場評審兩個環節。申報項目數量較多的,先組織書面評審,按評分高低排序,取一定比例的項目進入現場評審。申報項目數量較少的,直接組織現場評審?,F場評審以路演和答辯的形式開展,專家評審團評委根據相關標準獨立打分并提出項目資助類型意見。根據專家評審團評審得分對項目進行排名,結合年度計劃資助項目數量,排名靠前的列為擬資助項目;根據專家評審團提出的評審意見,確定擬資助項目、資助類型和資助金額。
第十二條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名單、資助類型和資助金額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江門市人才工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在相關政府部門門戶網站公示7天。已落戶項目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申報人所在單位注冊登記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申報人、申報人所在單位簽訂三方資助協議。意向落戶項目經公示無異議且公示結束后1年內完成商事主體登記的,由商事主體登記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申報人、商事主體簽訂三方資助協議。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由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后作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留學歸國人員經我市推薦入選國家、省留學歸國人員項目資助計劃并獲得資助的,按國家、省資助額的1:1給予配套資助。同一留學歸國人員獲得本辦法資助后再獲得國家、省資助的,按“從優、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差額配套資助。
第十四條 留學歸國人員已入選創新創業(創新科研)團隊和領軍人才等國家、省和市人才計劃并獲得資金資助的,不得申報本辦法資助。申報人隱瞞入選國家、省和市人才計劃和資助情況申報參評的,評審前發現的,取消參加評審資格;已通過評審入選為資助項目的,取消入選資格;獲得資助后發現的,申報人應退回已發放的資助資金。
第十五條 對經評審的特別優秀項目、重點項目、優秀項目和啟動項目以無償資助的形式予以資金支持,資助資金撥付到申報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資助金額50萬元及以下的,一次性撥付。資助金額高于50萬元的,分兩年撥付,評審當年撥付資助總額的60%,次年經申報人所在單位注冊登記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考核評估達到預期目標后,再撥付40%。
第十六條資助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孵化、產品研發、中試投產、聘請技術人員、貸款貼息、技術培訓、學術交流等。申報人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合法合規使用資助資金。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加強經費管理,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資助項目的使用范圍以內,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國家及省的財務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申報人所在單位注冊登記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根據受資助項目績效報告情況,對受資助項目進度、資助資金使用等情況進行檢查。項目績效目標完成后,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導申報人所在單位注冊登記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項目開展情況進行審核驗收。申報人所在單位注冊登記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時將檢查、審核驗收情況報告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如發現項目進度績效目標未達預期或違規使用資助資金的,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江門市人才工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敦促申報人進行整改。申報人所在單位注冊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需將審核驗收情況報告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八條 申報人所在單位應主動接受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留學歸國人員項目資助和項目配套所需資金,以及相關工作經費在各級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資金的支出、管理和監督按照江門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發現申報人和申報人所在單位造假騙取資助的,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江門市人才工作局、江門市科學技術局按照江門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規定責令申報人和申報人所在單位退回資助資金并作出處理,申報人及其所在單位3年內不得申報本辦法的資助。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依規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17日。